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金政办发〔2012〕58号
颁布日期:2012-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金华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保证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金华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乡镇(街道)卫生发展水平及人群健康状况,建立起有效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区)建设实施载体和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第三条卫生强乡镇(街道)在全市的建制乡镇和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金华市设立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市考核办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按照《金华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进行。

第六条主要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建立创强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

(二)经费投入,包括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公共卫生经费保障等方面。

(三)公共卫生,包括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公共卫生管理和主要卫生管理指标等方面。

(四)爱国卫生,包括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环境卫生管理、农村改水改厕等方面。

(五)医疗保障,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服务能力和质量、新农合覆盖率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卫生强乡镇(街道)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卫生强乡镇(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分。凡申报参加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的,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且对照标准自评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

第九条卫生强乡镇(街道)的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申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经县(市、区)政府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三)受市政府委托,市考核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四)对考核后符合规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的,由市政府命名为“金华市卫生强乡镇(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卫生强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三年复核一次。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视情予以警告或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强乡镇(街道)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金华市卫生强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http://www.jinhua.gov.cn/art/2012/6/6/art_1709_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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