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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3〕9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525元调整为588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588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根据《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甬政发〔2003〕6号)规定,按照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比例,相应调整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标准。
三、各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行调整,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四、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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