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绍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试行)

绍政办发〔2013〕14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户外广告资源配置,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按照“规划指引、集中开发、统一监管”的原则,通过完善管理机制,促进城市广告资源科学利用,进一步提高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水平。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负责编制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依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进行审核、确认。

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一)下放审批管理。按“职能下放、提高效率”原则,户外广告涉及规划方面的有关审批权下放到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委会。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委会应会同规划、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具体审批程序。

户外广告设置要附带方案审批,方案中应包括户外广告的尺寸、材料、色彩、质感、纹理、灯光等具体内容,并要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明确监管责任。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委会作为户外广告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牵头落实所辖区域内违法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其中,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违法户外广告由市交通运输局按公路法有关规定查处。

越城区所辖区域内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旅游集团等部门管理的道路、绿地范围内违法户外广告,由相关单位负责调查处理;需强制拆除的移交越城区城管执法局,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四、户外广告资源管理

(一)资源授权开发。由市政府授权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作为市区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开发单位(特殊情况除外)。各开发单位负责指定区域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等工作。

有关单位按以下范围对户外广告资源进行统一开发:

1.市区各级公路二侧控制范围内由市交投集团负责。

2.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理区域内,除市交投集团负责区域外,由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委会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

3.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内由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产权所属和负责管理的高铁站、公交站、广场等公建设施和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的开发由管理单位负责。

4.其他区域由市城投集团负责。

市区原有户外广告设施,属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由各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属国有单位(企业)的,直接划拨给各授权开发单位;属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由各授权开发单位依法接收,并由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使用权公开出让。市区户外商业广告开发单位不直接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三)出让收益管理。

1.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征收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全额划入市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出让收入的10%由市财政统筹,其余90%划拨给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实行封闭运作;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出让收入的40%由市财政统筹,其余60%划拨给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

2.市财政统筹资金用于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监管、公益性广告发布;市交通运输局所辖范围内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户外广告整治经费;越城区政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旅游集团所辖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户外广告整治经费。

3.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收入资金用于区域内户外广告开发成本支出、户外广告整治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4.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收入资金用于负责范围内户外广告开发成本支出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以上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比例试行一年,视情再作调整。

五、公益广告设置管理

市区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其中市区公共场所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数的20%。公益广告采取固定设置和临时设置两种形式,由市文明办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管委会确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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