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发(2009)55号
颁布日期:2009-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舟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舟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建立舟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速度、结构等状况;完善GDP核算制度,满足GDP分级核算需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定期通报和年度综合评价制度,为舟山经济转型升级及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基本原则。全市服务业实行在地统计;全面调查、全数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调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行业范围。包括以下14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与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与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与娱乐业;(14)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调查内容。主要为市统计局制定的《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综合业务报表。其中《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服务业法人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执行行政、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单位的《服务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金融业调查单位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损益表》、《保险业损益表》;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的《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的主要指标为:资产、营业收入、成本费用、从业人员、增加值等。

(二)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旅行社、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行业采用全面调查。全面调查以外的服务业单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确定划分标准,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数调查,限额以下单位采用抽样调查。个体经营户分别以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行业等10个行业为子总体进行抽样调查。

四、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一)政府统计机构。实行季报制度,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1-12月(年报)。县(区)报市时间分别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次年3月20日前。调查单位实行网上直报制度,报送时间由各地确定。

(二)部门统计。按照《舟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和统计制度规定,各部门行业综合业务报表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

五、组织实施

(一)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确定调查单位,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主要调查数据核定采取下管一级办法。县(区)统计部门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动态维护,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汇总上报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行业实物量指标的统计并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行业价值量指标统计。负责所管理行业调查数据的评估分析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二)根据省、市对服务业发展状况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及《舟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建立服务业定期及年度监测制度。市统计局负责对县(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主要指标的通报。通报内容为服务业增加值、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三项指标。负责对县(区)服务业发展评价指标的收集、整理。评价内容为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和增长等四个方面共16项指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充实力量,落实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明确与服务业统计工作相对应的职能处(科)室,县(区)统计部门要按照舟政办发〔2007〕166号文件要求落实人员编制,乡镇(街道)要落实服务业统计人员,社区(村)要落实调查员。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协作,共同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补充完善并建立本县(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编办、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建立准确反映全市服务业全貌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服务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力度。各部门要按照舟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全社会服务业统计调查,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分析报告等材料。

(四)依法统计,确保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准确、及时、全面搜集整理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要加强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如实地填报统计数据。

本方案于2009年6月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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