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1年第103号
颁布日期:2001-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已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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