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6〕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培植财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壮大市本级财政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将考核奖励与收入贡献、征管质量、壮大市本级财力挂钩,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对为政府财政收入征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进行表彰奖励,调动各级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强化征收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综合财力和调控能力。

二、考核范围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

三、考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1.责任目标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任务,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2.工作目标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上述两项奖励,各市(县)、区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享受。

3.结构优化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口径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由市进行特别嘉奖。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

1.税收超收是指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超上年实绩的地方所得部分。

2.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征收的市区(不含锡山、惠山)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人代会收入目标的,由市分别对各征收部门给予100万元超收奖励。

3.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征收的市区(不含锡山、惠山)一般预算收入,凡超过各部门全省条线平均增幅的,再给予超收奖励。人代会目标增幅至全省条线平均增幅之间,按超收额的2%予以奖励;超全省条线平均增幅部分,按超收额的3%予以奖励(分段计算)。

税收超收奖励总量不超过税收超收额的1%,若超过则按照税收超收额的1%安排。

4.在税库银联网基础上,通过财税收入分析软件验证或收入审计检查,各征收部门征管质量提高,其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分别达到95%以上的,给予质量奖。

5.税库银联网目标年内未按规定实现的,超收奖励不予兑现。

6.对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参照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

1.社会保障基金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工作奖

社会保障基金确保收支平衡;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净收益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工作奖

超过期成指标的,A类单位80%全额奖励给部门、单位,B类单位100%全额奖励给部门、单位。

3.政府调节基金贡献奖

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基金上交总量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名单、额度由财政部门提出,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专项用于市(县)、区和征收部门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主要用于征收部门事业发展,同时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主要用于部门的事业发展,同时可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五、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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