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通化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政办发【2007】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通化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安监局《关于通化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通化市安全生产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通知》(通市政发〔2005〕16号)精神,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通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考核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委会全体会议,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主持的局长(主任)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纪要,做到上报下达。

(二)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治和验收标准,完成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并通过验收。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定期将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和市安监局网站发布。认真做好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查清本地、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落实监控和整改责任,督促、协调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整改工作。

(六)建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并进行演练,根据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总结,建立并完善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

(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公正、透明,对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肃查处。

(八)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新闻发布,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宣传队伍,完善宣传教育网络,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九)安全生产培训各项基础工作档案齐全。安全生产监察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一)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并加强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十二)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并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明确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三、考核方法

市政府每年一季度与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各县(市、区)、通化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每年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的要求,对考核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围绕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依据年度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重点是事故隐患的整改、应急救援及各业务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落实情况等,由市安监局各业务科(室)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综合各县(市、区)、通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打分实行百分制,即:(实际得分/总分)×100=考核分。

四、奖惩原则

(一)奖励标准

根据对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得分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兑现奖励的等级,按照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兑现奖励。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奖励设一、二等奖两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二等奖;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不得奖。

(二)抵押金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必须按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抵押金,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抵押金的取消考评资格。各县(市、区)、通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抵押金收取达不到总额80%的,取消考评资格。

(三)考评标准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事故或超出市政府下达的生产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非煤企业、煤矿企业、道路交通和消防火灾4项指标总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扣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抵押金,在全市予以通报;对发生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特大消防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得分低于50分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对县(市、区)总死亡人数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但4项控制指标中有一项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不能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第一档次;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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