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锡政发〔2007〕4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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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锡政发〔2007〕49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8年“530”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530”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和《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7〕326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530”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传推介。在无锡人才人事网开辟“530”计划专页,并与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有关网站合作发布“530”计划相关信息。于2008年2月底或3月初和8月份,市领导带队赴日韩和欧洲招聘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一步宣传、推介“530”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和我市的创业环境,进一步拓展“530”计划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二、报名登记。2008年1月8日至3月31日,由市人事局负责留学创业人才报名咨询联系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2008年“530”计划的引才重点是在我市环保、新能源、生物三大先导产业,以及服务外包、动漫设计、文化创意、新材料等产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下列对象均可报名:(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三)2007年8月1日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
三、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2008年4月上旬,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对应聘者的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
四、项目技术专家评审。2008年5月底前,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邀请国家科技部“863”、“973”专家组相关专家(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
五、项目综合评审。2008年5月上旬,由市科技局邀请省市相关领导及无锡市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相关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
六、项目对接与双向选择。6月中旬,根据应聘者个人创业意向和各市(县)、区区域产业布局,组织创业项目对接与双向选择。
七、项目洽谈。2008年6月底前,由市(县)、区主要领导负责,建立由组织、科技、人事、开发区领导和科技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的项目洽谈小组,与确定为A类项目的留学创业人员代表及团队进行项目洽谈,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八、签订合同。2008年6月底前,项目洽谈结束,确定为A类项目的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洽谈成功的留学创业人员代表签订合同,市政府鉴证,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B类、C类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市(县)、区政府进行鉴证。2008年11月30日之前,A类、B类、C类项目完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九、扶持政策
(一)推荐(A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和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4.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5.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二)推荐(B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推荐(C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十、资金保障。2008年“530”计划政策兑现资金在“530”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落实“530”计划项目技术专家评审、项目综合评审的评审费、差旅费、在锡食宿经费,以及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来锡洽谈的交通费和在锡食宿等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
十一、优化服务。市(县)、区要根据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精神,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为落户辖区内的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市“530”计划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每季度走访“530”计划落户企业,听取意见、建议,完善和改进工作。
十二、加强管理。从2008年开始,将市(县)、区引进“530”计划项目,列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建立“530”计划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推进“530”计划长效服务和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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