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07〕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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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人才强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力量。毕业生就业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确保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实现就业人数稳步增长。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制约、妨碍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障碍,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毕业生就业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主动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相关服务。驻盐各高校、中专校要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要在全面总结前几年各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城市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建功立业,大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把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用政策和机制保障到基层、艰苦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正当权益。
(一)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市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按照《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按学历层次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
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我市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级财政代为偿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代为偿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从2007年起,每次拿出20%左右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拿出2/3左右的职位,专门面向参加实施“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录。
(二)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人事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方面提供服务。
(四)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五)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各类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对志愿到我市乡镇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户口和档案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在毕业所在学校,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收服务费。服务期满后,鼓励志愿服务者扎根基层,服务盐城。
三、建立健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快两个市场贯通的步伐。定期为高校毕业生举办公益性专场人才招聘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费用给予减免,由同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保证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的定期举行。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分析、发布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的状况和动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推行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和临时救助制度。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相关部门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其发给《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情况通报给同级人事部门,共同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重视做好城市、农村低保家庭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特困家庭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各地要制定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采取政府安排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保底就业。
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见习期一般3—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四、大力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生
要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引进各类紧缺专业和高层次毕业生,要把人才引进和使用好人才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人事部门要定期发布全市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主动与高校、外地人才市场建立人才引进协作机制,争取更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来盐就业、创业,对有意来盐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探索建立人才引进、储备机制,为盐城的发展积极储备人才。引导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市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高层次及紧缺专业毕业生要给予优先保证。事业单位吸纳毕业生要按照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高层次毕业生进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后,可直接聘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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