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1]108号]

第一条为加快市区市场资源的开发利用,扶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市区包括广陵、郊区、邗江区和市开发区。

第三条本扶持意见适用范围

1、与居民生活配套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2、符合市场发展规划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市场新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规划、计划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场项目应优先定点、立项,优先审批,下达基建计划。

第五条国土管理部门对市场建设用地按规定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出让金的30%。对利用闲置工商企业仓储设施和用地新建扩建改建市场的,可按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40%缴纳。对连续三年亏损、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工商企业利用闲置场地新建扩建改建市场的,其土地出让收益除部分应上缴省外,其余全额作为国有资本的投入返还企业。

第六条对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的市场建设项目有关规费实行减、免、缓政策。

免征的有:

1、教育地方附加费市留部分;

2、土地用途变更费。

减半征收的有: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3、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综合服务费;

4、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评估收费;

5、环境影响评价费;

6、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

7、资产评估费;

8、国有资产交易手续费;

9、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

10、食品检测费;

11、治安联防费;

12、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1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缓缴的有:

1、发展新型材料专项费;

2、建设项目保证金;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上述市场建设减、缓、免项目中属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出售的部分,不享受有关土地、建筑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各商业银行对市场建设项目应按信贷政策优先安排贷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八条对列入扶持对象的市场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争取省三产引导资金。

第九条进入市场内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重点市场主办单位应统一扎口管理有关部门向市场经营者的收费,重点市场由主办单位统一收费,内部划转,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

第十条对重点市场的检查应严格控制,统一扎口管理。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市场收费;严禁强行要市场做广告、订购书报、音像制品等。

第十一条开辟“绿色通道”。对进入市区的蔬菜、水产、果品等鲜活商品运输车辆,按市交警支队指定线路、时间行驶,由市交警支队或由其委托的蔬菜、水产、果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发放市区通行证。

第十二条对重点市场建设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一场一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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