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6〕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8条措施的落实,确保全市校园的安全、稳定、和谐,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健康成长关系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二)校园安全关系无数家庭,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整个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重要性。
(三)校园治安问题具有敏感性,处理不当极易转化为社会热点问题,甚至转化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努力实现公安部提出的“三下降三提高”的目标。即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或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学校火灾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涉校治安案件的查处率和刑事案件的侦破率明显提高;校园及周边的防范能力明显提高;师生、家长对校园治安状况的满意率明显提高。
二、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校园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
(一)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对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立案、优先侦查,对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配合,快侦快判,依法及时惩处。
(二)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对本地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的排查制度,适时开展有针对性、大力度的集中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违规经营场所、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音像制品,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三)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围绕学校寒暑假等重点时期,开展定期和经常性消防安全大排查活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整改标准,确保不发生亡人火灾。
(四)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维护。认真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要求,定期开展交通秩序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落实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控看护责任,加强对校园班车的审核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
(五)切实改进农村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把加强农村地区校园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农村的特点和实际,加大软件、硬件方面的投入,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积极推进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社会宣传。要把加强校园的普法宣传作为一项日常性的业务来抓,制定宣传规划,划拨宣传经费,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共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开展“校园卫士”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其在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能,提高广大师生安全防范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考核奖惩。把涉校案件的发破案情况、火灾、交通事故情况、师生家长的满意率等作为衡量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标准,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涉校恶性刑事案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狠抓校园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一)强化机构建设。市政府成立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高学章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韩东民、市教育局副局长梁国超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负责对全市校园、幼儿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研指导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及时听取校园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工作,及时做出部署。主要领导同志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帮助解决各种问题。
(三)强化协作配合。公安、文化、教育、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建立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整体合力,推进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基础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本着“长远规划,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强对校园物防、技防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提高校园自身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水平,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校园治安工作的现实要求。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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