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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9〕2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199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1999年金市价格调控的预期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以内,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2%以内。随着宏观调控着力点的转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扩大需求服务。市政府决定,1999年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调控目标责任表附后),并对分解到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价格调控目标继续实行县(市)、区长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几年来价格调控的经验,努力把价格总水平控制在一个合理区问,处理好扩大内需与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关系,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市价格调控目标领导小组坚持经常公布,年终考核。对价格调控目标完成好的,特别是在运用格杠杆为扩大内需,优化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调控目标的,因价格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责任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199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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