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3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1997年度,我市将接收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6000余人,其中城镇4500人,农村l500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1996]4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安置时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今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
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提前转业的精简单位的编余志愿兵。志愿兵的接收工作按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的名单安置。其他原因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安置。安置时间按省政府的要求,在7月末基本结束,长春市本级在4月末分配,各单位在5月中旬到市安置办取档。
二、安置工作有关要求
(一)今年的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城镇安置要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强化指令性安置。同时还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扩大“双向选择”安置范围,不断拓宽安置渠道。今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三资”和私营企业等都有承担安置退伍兵的义务。要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3年内如要求分配工作的,应当允许。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大力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市场。要多种渠道安置或推荐具备条件的复员军人担任基层干部,扶持他们兴办经济实体,帮助他们务工经商,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要抓好培训工作通过民兵训练基地或党训班、夜校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要制定开发使用规划,抓好典型,认真总结经验,把农村安置工作推上新台阶。
(三)要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特别是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要及时到位。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各企事业单位要安排适合于他们工作的岗位和工种。
(四)安置退伍军人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安置。各级安置部门要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计划;各接收单位必须依法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特别是中、省、市直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负行政与经济责任,除按吉政发[1995]59号文件对单位实行罚款外,还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
三、加强安置工作的领导
当前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度十分突出,各级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安置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克服困难,确保今年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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