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6〕107号
颁布日期:2006-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镇政发〔2006〕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推进文化名市建设,促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经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特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财政文化事业支出增幅要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十一五”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高于“十五”时期。

(二)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的增长逐年适当增加。其中,50%由市统筹集中使用,50%资助有关宣传文化单位。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必须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依实际欠缴额的2‰按日加收滞纳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上交省财政外,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由市和辖市、丹徒区设立基金,全部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民间文化艺术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和业务开支,保证图书馆购书,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征集等的必要经费。

“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并视财力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文艺精品创作与生产、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征集与艺术精品收藏、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

(五)支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分期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镇江新广电中心、镇江大剧院、镇江体育会展中心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各地也要加大文化设施投入,“十一五”期间辖市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辖区要达到国家二级馆标准。

(六)支持公益性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对具有镇江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以及高雅艺术的生产、传播给予扶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

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七)加大农村文化建设投入。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市和辖市、区财政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农村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八)推进农村文化建设工程。继续实施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对经济薄弱的镇村实行“以奖代补”,对传输转播覆盖设施设备的建设更新及日常维护经费给予补助;扶持农村文化站建设,用三年时间解决全市农村乡镇文化站8个无房和22个面积不达标问题,使乡镇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经济较发达乡镇不低于1000平方米;继续开展乡镇文化站藏书万册和村图书室藏书2000册建设活动,力争三年内全部达标;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化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按照农村电影“2131”工程要求,对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专项补助,确保全市农村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坚持送戏下乡常年化、制度化,确保全市各乡镇每年演出不少于4场;积极实施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2006年底完成全市573个村的工程建设。

(九)开发农村文化市场。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事业。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十)纳入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重点标志性建设项目要留足用于建筑物的艺术造型和装饰费用。城市住宅小区要按人口比例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各部门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方面给予支持,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

(十一)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拆迁管理。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广播电视台(站)、微波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注重提升品位。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对乡镇区划调整后原乡镇文广中心的文化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性文化活动,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须报辖市、区政府批准。

(十二)加强旅游景区文化设施建设。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并在今后门票价格调整中逐步提高,达到不低于10%的比例。各景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大文化设施的改造建设力度,特别要加快建设茅山红色旅游景区,精心打造西津渡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好镇江博物馆、焦山碑刻博物馆、民间文化艺术馆等文化资源,充分挖掘景区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三)制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重点要加快壮大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出版印刷、文艺演出等优势产业,扶持发展文化创意、文化信息服务、艺术品等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培育图书发行、影视放映、艺术品交易、文化娱乐等文化市场,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十四)设立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扶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市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纳入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的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市财政按实际入库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列支出预算,纳入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部分,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市财政后纳入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有条件的辖市、区也可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十五)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暂按《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镇发〔2003〕92号)、《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补充意见》(镇办发〔2004〕89号)执行。转企改制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在清查、审计、评估中,对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经中介机构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核销。转企改制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变现收入,主要用于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改革成本。

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关于印发〈镇江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03〕111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上市。

(十六)降低文化产业领域准入门槛。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以股份制、民营等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兴办动漫、影视制作和放映、演艺、娱乐、发行、广告、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和营利性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十七)优化对文化企业的审批服务。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字号(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十八)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执行。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化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不折不扣落实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对地方党委机关报等特定出版物的增值税,辖市、区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民间文化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和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继续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企改制和政府鼓励新办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范围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化企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十)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机关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市、辖市区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民间文化艺术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的捐赠;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设施和体育活动的捐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对各类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

(二十一)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的同时,完善投入方式,增强导向作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做好本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列入每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文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对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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