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慈善救助双日捐”捐赠款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慈善救助双日捐”捐赠款使用管理的通知

延州政电[2003]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救助双日捐”(以下简称“双日捐”)活动,加强“双日捐”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捐助重点

捐赠款的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真正成为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要重点用于城乡社会孤老残幼、优抚对象、城镇特困职工以及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在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给予的临时性救助以及因突发性天灾人祸造成受害者特殊困难的临时性救助。州接收的捐赠款,原则上不对个人,重点用于州直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临时救助,也可根据在全州范围内的专项救助需要进行转移支付。各县(市)接收的捐赠款,原则上直接救助给本人,但不能替代政府实施的各种定补。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时,慈善救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制订使用计划

捐赠款的使用,要按计划实施。每年“双日捐”行动结束后,各县(市)要根据募集的额度,由民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其他”的原则,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双日捐”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明确补助标准

(一)一般性生活救助,每项200-500元。

(二)就学救助,按大、中、小学每人每年救助200-2000元。

(三)就医救助每人年内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00元。

(四)其他方面的特殊救助,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浮动,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全州范围内统一开展的专项救助活动,其救助标准统一确定。

四、规范发放程序

州及各县(市)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慈善救助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救助事项,具体工作由慈善组织实施。州直需要救助的困难单位和企业由该单位(企业)向州“双日捐”行动协调小组提出申请,经州慈善救助审批小组同意后,由州慈善总会负责实施救助,并建立档案。县(市)对个人的救助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意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慈善救助审批小组审批的程序由县(市)慈善组织实施救助。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可变通处理。

五、严格使用管理

“双日捐”捐赠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每次捐赠活动结束后,各级慈善组织要及时将接收的捐赠款转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专帐管理;要将上缴省的20%捐赠款转入到州“双日捐”专户,由州“双日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上缴;按照《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上缴后的捐赠款中可提取10%作为慈善捐赠活动组织、宣传等工作经费支出。

各级审计部门要做好“双日捐”捐款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向本级“双日捐”行动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当年“双日捐”捐赠款的使用情

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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