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电〔2005〕7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实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及民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全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各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经费拨付预算。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维护救助管理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指使、教唆、幕后操纵乞讨活动的人员。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将从事卖唱、强讨强要及14岁以下的流浪儿童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先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同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智残人员,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救治医院,协调定点医院无条件接收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接诊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经治疗生活能自理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时接回;对无法治愈且已查清住址(流出地)的,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省内流浪乞讨患者,由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救治医院和救助管理站共同护送到吉林中转站或返乡。对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法查清住址的流浪乞讨患者,由救助管理站接回。对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负责,不符合条件的由其亲属或单位负责。确实无法收取的,由救治医院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费,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交通、铁路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流出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乘车便利。
建设部门:配合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如需要在繁华地段、车站、路口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的,应无偿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劝诫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强讨强要人员;对街头行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护送其到指定医院治疗,并通知救助管理站。
社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对社区内的流浪乞讨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劝说其到救助管理站;对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别是老幼病残人员,应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负责做好社区内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曾受助的人员再次流浪乞讨。宣传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居民盲目施舍。
三、加大管理力度,实行主动救助
针对部分主要街道流浪汉病卧街头、精神病人及乞讨人员尾追行人现象日趋增多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有效的街头劝导工作。凡在繁华地段、风景浏览区、车站、主要公共场所及交通要道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
四、努力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提供救助的条件、标准、内容、形式、程序,并及时报道救助管理工作情况,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由自觉施舍转变为向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捐赠,降低流浪乞讨人员出讨的频率,净化全州城市环境。
五、建立健全机构,保障救助经费
各县(市)要合理设置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及时落实人员编制。要切实保障救助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对于救助管理站的建设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对于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要建立健全各种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抓好救助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受助人员要有真心、爱心和耐心;要规范救助工作程序,按章办事,依法救助,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得到保障。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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