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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
杭经资源[2004]393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计经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资产授权经营企业:
现将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试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试行工作。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重要的基础性资源,节约水资源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节约水资源、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用水定额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节水意识,推进企业用水定额管理。市经委和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计经局)是本行政区域工业用水定额的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节约用水和定额用水的长效管理机制,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区、县(市)将用水定额(试行)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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