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拱墅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拱墅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

拱政办〔2007〕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推进“三个拱墅”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以社区为创建对象,以促进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就业为目标,重点帮扶“4050”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增强社区就业服务功能,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到2007年年底,全区4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到2008年年底,全区5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到2010年年底,全区6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三、创建标准

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城镇社区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总体就业达到较高比例。具体创建标准为:

(一)社区内劳动者总体就业达到96%;

(二)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

(三)失业人员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中。

四、评审奖励办法

(一)凡是达到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社区,由街道(镇)初审后报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机构审核验收。

(二)对充分就业社区超过规定比例、成绩突出的街道(镇)和符合标准的充分就业社区,由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拱墅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街道、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载体,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开拓性地开展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落实就业和失业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愿望人员动态管理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准确掌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健全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台账,做到失业人员底数清、就业愿望清、培训意向清、家庭情况清。

(四)开发就业岗位。街道(镇)、社区要充分利用区域资源,加强与辖区单位的联系,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同时,要积极引导失业人员,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

(五)开展职业培训。强化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要重点做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六)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良好氛围,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创建目标圆满完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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