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0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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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鸡政发〔2007〕4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同步提高;坚持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并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大幅度减少,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保证消防工作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要以贯彻落实《意见》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为重点,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年要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责任。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发改部门要按照消防总体规划要求,搞好项目立项及申请把关。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建设部门要协调设计、规划、房产、公用事业等部门落实相关消防安全行政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督促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安部令61号),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每年市政府对各级政府、各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并严格奖惩制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个重点行业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七)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单位、“城中村”、“筒子楼”以及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外来人员集住区、农村柴草垛。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每年要选择2至3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互查。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筒子楼”、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批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情况,定期发布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消防违法使用工程等信息,保证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
(九)坚决控制火灾隐患的源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审批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各级政府在审批招商引资项目时,应事先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建设。城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教育、民政、卫生、旅游、文化、体育、公安消防、房产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严把行政审批关,加强协调配合,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银行部门不得给予资金支持,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产生。
四、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城乡防控火灾能力
(十)切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各级政府应本着“不
欠新账、快补旧账”原则,加强城乡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调整完善消防安全布局。2007年年底前,全市要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全市所有城关镇和重点镇要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
(十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编制《鸡西市城乡消防发展规划》,确保全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在城区改造过程中,及时增建、改建、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到2010年,全市增建1个消防站、新建消防上水鹤20个,城市主要街道要建立地上或地下消火栓,解决城市消防供水问题,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数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应达到国家标准,消防站、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通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及城市维护费收缴情况,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费用。消防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消防特勤建设经费和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保障足额到位。
(十二)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明确和落实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社区保安队伍的消防职责和任务。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定期检查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七(十)户”联防。2007年年底前,各乡镇“七(十)户”联防的农户要力争达到100%。在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制定具体的村屯消防安全措施。结合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
素质。市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结合火灾形势适和季节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报道,利用“4·15”、“5·6”、“119”消防宣传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并保证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每年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要切实做好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农村的村屯、社区、学校要有常年固定的消防宣传图版、标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集聚场所要有常年醒目的消防宣传标语、口号;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有效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
(十四)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队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扑救现代火灾的能力,除完成火灾扑救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址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积极参加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充分发挥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支出需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等办法,解决消防车辆、消防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特勤装备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问题。
(十五)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制
定政策,保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职消防队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护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生存问题,要在政府投入和支持下,整合成政企一体的专职消防队,使其能够长期发挥作用。新兴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和距离中心城市较远的独立城区以及现役消防力量不足的县、乡(镇),要积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乡(镇)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民办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全市每一个乡镇都有一个民办消防队,全市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大力支持和发展单位、社区、农村义务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组织,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未设地方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乡镇及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应建立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先行试点的“百乡千村”乡镇、行政村,要达到“一乡一车一专(兼)职站”、“一村一泵一义务消防队”的农村消防保卫力量建设标准。
六、强化监督考评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根
据本意见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消防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各地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利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责任,各地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必须严格按照火灾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必须依法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执法不严或执法犯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不落实消防工作法律规定责任的,即使没有造成火灾事故和影响,也要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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