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佳政办发〔2007〕49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
佳木斯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关于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2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黑发改法规〔2007〕948号)精神和具体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要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突出做好七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安监局、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在建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按哈尔滨铁路局统一安排组织排查为准。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市内所有内河港口码头;2、通航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安监局、水务局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主要排查佳木斯国际机场。市民航站对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附属工程组织排查,市安监局和建设局组织复查。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市内所有水库;2、拦河水闸工程;3、排灌泵站工程;4、一、二级堤防工程。排查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2、水电站;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业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它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电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国资委、水务局、安监局、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纪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地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8日至20日):各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隐患排查工作,深入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阶段(10月21日至31日):各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定期督查整改。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30日):由牵头部门对突出问题、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组织复查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掌握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了解掌握所在县(市)区和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所涉及本行业、本系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情况,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精心组织,充分准备。
(二)高度重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排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通过排查治理隐患,化解事故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坚决杜绝走过场,对因没有按要求实施排查,使排查流于形式,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部署组织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加以防范。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责成相关部门尽快修订。
(四)加大投入,督促整改。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质,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逐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综合汇总。市政府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构(附后),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综合。各县(市)区和各牵头单位要分别在10月10日、18日和25日前将排查情况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503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报省发改委。
联系人:牟丽波、付振
电话:82293018693255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佳木斯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构
佳木斯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发改委主任
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国资委、经委主管主任,市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和电业局主管局长,市民航站主管站长。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兼)
副主任:市发改委主管副主任
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成员:由市发改委和安监局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并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专司其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