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嘉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嘉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发〔2007〕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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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88号
关于开展嘉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7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从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努力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和《意见》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努力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要切实加强对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将创建活动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组织领导体系,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创建活动。
(二)要按照《纲要》和《意见》的要求,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结合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和要求,从一切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出发,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要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依法办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要认真制定创建活动的工作计划,并落到实处。开展创建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长期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通过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三、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是建设“法治嘉兴”的主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为了使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工作,并将制定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以及示范单位产生的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织领导工作,积极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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