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中水水质标准

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7-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附件:中水水质标准

市政府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则方案》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0城市/污水/综合利用/节约/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则/市/#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3、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筑属上述1、2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

第四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五条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接。

第六条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第七条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

第八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市节水办公室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十条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中水水质标准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附表

中水水质标准

───┬────────┬──────────────

编号│项目│标准

───┼────────┼──────────────

1│色│色度不超过40度

2│嗅│无不快感觉

3│PH│6.5-9.0

4│悬浮物│不超过10毫克/升

5│生化需氧量│不超过10毫克/升

│(五天20℃)│

6│化学耗氧量│不超过50毫克/升

│(重铬酸钾法)│

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超过2毫克/升

8│细菌总数│1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

9│总大肠菌群│1升水中不超过3个

10│游离余氯│管网末端不低于0.2毫克/升

───┴────────┴──────────────

注1、中水其它理化指标,视不同用途,应达到国家的有关水

质标准及用水设备本身的要求。

2、本表所列标准第1、2、3、7、8、9、10项按国家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检测,其它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泼

水检验方法检测。

198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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