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办发(2006)5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公

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5〕37号)和市人民

政府的要求,针对目前公文办理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现就进

一步规范实行公文办理实名制,规范公文的报送、会办和收文、

流转、审批程序,规范发文规格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实行公文办理实名制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需要由市人

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公文的形式行文,主送市人民政府,

必须由部门或区县的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的正职,下同)签

发,并按公文的格式规范要求标识签发人姓名,在附注位置标明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将公文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各类材料,一般是

领导人要求提供或需要领导了解有关情况的材料,不应夹带需要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人个人的

名义签字署名,注明联系电话,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不加盖公

章;上报的各类材料,包括为市领导起草的讲话稿、代市政府起

草的各类代拟稿等,都要注明起草人、审核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市政府机关内部承办文件和在办理文件过程中的各个

环节,都要实行实名制。即在办理各种文件、起草各类文稿(包

括讲话、拟办意见、情况说明、材料和素材、小稿件等)时,必

须签署起草人和复核人,有必要的要注明联系电话。对文件实行

会办的,各环节也要按照实名制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推行公文会办制度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精简公文,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

注重实效。凡属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

由部门或区县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要情况确实,观点

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要

切实可行、有针对性。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

的,要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不得单方报告“已征

得××部门同意”等。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

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

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

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

出具并盖章的不同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明确部门责任。因主办部门未主动协调,造成误事的,

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误事的,由协办部

门负责。

(五)上报的请示应一文一事,要明确主送,不能多头报送;

请示和报告的内容不能混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建议以

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将会议方案一并报上,需要市领

导在会议上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报上。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规格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都应

是涉及全市或全市某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办公厅各主办处要认

真研究,严格把握发文规格。

(二)由市政府以“津政发”的形式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主

要是:发布市人民政府命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并确定下发的决定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下发的涉

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作安排部署;

批转市政府有关委局拟订的涉及全市各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或一个

时期(3年以上)的工作意见、安排方案和规范行政工作的办法

等;全市性重大工作及情况的通告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由市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的形式下发的公文,

其内容主要是: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代市人民政府行文,

就有关全市性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

求,转发有关委局就全市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提出的阶段性

安排、意见或方案;印发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提出贯彻意见;

考虑行文策略或比照国家的发文规格,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厅以

“津政办发”的形式下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职责下发的

公文。

四、进一步规范公文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办公厅各主办处室对有关委局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

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应按照精简文件的原则,由主办处室严格把

关。凡属可由有关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提

出不予批转或转发的意见,也可提出请市政府授权、由有关部门

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意见,有关部门发文时,文中可注明经市

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

要坚决不发。发文的规格应就低不就高。

(二)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发文的,由主办处室拟稿,

并对起草的文稿、有关部门的代拟稿、批转或转发按语等进行认

真修改,审核有关政策依据和内容,做到准确无误,经处室领导

审改后署名,将内容基本定型、文面清晰整洁、附件齐备的文稿

送秘书处审修。如公文涉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应

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后,再送秘书处

审修。

秘书处审修的主要内容是:公文的体例、格式、文字等是否

符合行文规则。在审修中还应注意发现文稿内容涉及政策等方面

问题,并与主办处或报文部门协调一致后予以修改。对不符合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审修条件的公文,

报经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后退回重办;造成误事的,由有关部

门负责。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主管秘书处的办公厅副

主任签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核,分管市领导签发;公

文内容重大或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依次报请几

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

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

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机关内部事务

的办公厅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秘书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

加强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对市领导的批示件,严格

履行登记手续后,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注意保留原件,

及时归档。

(五)主办处室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在送印前,

要再进行一次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认;对格式、

文字表述上有疑义的,要及时与秘书处联系。

五、进一步规范执行收文制度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

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厅

其他各处室和市领导秘书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市领导

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

(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下同),也应先送交秘

书处登记、编号后再予办理。市政府领导的秘书收到上述公文后,

也要转送办公厅有关工作处,由该处送秘书处登记后,再予办理。

坚决杜绝文件的“体外循环”。

(二)办公厅秘书处收到报送单位的来文后,按照规定对公

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内容等按行文规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

的公文,即按业务分工转有关处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一

律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并说明退文理由和重办要求。

(三)主办处室对公文提出的拟办意见,按照公文审批程序

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经办公厅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副

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内容涉及两个

以上市政府领导分工的,由办公厅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以上领

导签报给市政府其他相关领导同志审批;凡涉及重大事项的,由

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请市长审批。

六、严格执行不合格公文退回重办制度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公文,将按照有关规

定严格把关。凡不使用单位规范的文头、不编文号、无签发人或

签发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主送不准、相关问题未与有关部门协调

一致、不加盖印章、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存在严重疏漏的

公文,坚决退回重办,办公厅将不定期通报退文情况。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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