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政发〔2007〕6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4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文化大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为重点,并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村镇以及建国以来历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情况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摸清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管理使用情况等。各地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村镇。
普查工作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对一般文物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和复核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区分地域类型与时代特色,有重点地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有现实意义的文物遗存开展专题调查。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重点做好大运河嘉兴段、工业遗产、乡土建筑、传统老字号遗存、文化线路、明清海防遗址、近现代重要史迹的专题调查。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总体按照宜宽不宜紧的原则。
三、文物普查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质量,对普查工作的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质量控制范围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调查区域覆盖率、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录入、数据整理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其中普查野外调查必须覆盖到100%的行政村,90%以上的自然村。为此,各地要抓紧培养文物普查工作的相关人才,组织专家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全国统一为2007年9月30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较全国提前一年完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确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各级普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记等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各地要按照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高标准、高质量地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五、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在嘉兴市文化工作委员会下增设嘉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经济(林业)、民宗、嘉兴军分区等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局分管领导兼任。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普查工作。请驻嘉部队积极支持配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宣传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将宣传动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贯穿普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使普查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发挥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将普查与村镇基层组织和社区建设结合起来,把普查作为基层组织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建设、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组织参与文物普查;要鼓励和吸收一些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加入普查队伍,发挥业余文保员队伍的作用,力争普查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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