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和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和调整社会保险补助范围及补助申报时间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按两个标准计算: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或超过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另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投保标准)为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除国家原规定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一律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社会保险补助。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上半年1次和下半年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五至六月份,下半年申报时间为十一至十二月份。补助申报申请程序按《佛山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办法》(佛劳社办〔2003〕24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扩大和调整岗位补贴范围及补贴申报时间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起,放宽我市就业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将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列入就业难人员范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年1200元(每月100元)。用人单位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就业难人员,除招用原来规定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人员外,招用其他就业难人员的,一律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上半年1次和下半年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五至六月份,下半年申报时间为十一至十二月份。补贴申报申请程序按《佛山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佛劳社办〔2003〕24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问题
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支出。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申报下一年度再就业资金预算。
(二)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各项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结,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于年终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年度结算有结余的,需详细说明原因,经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和弄虚作假骗取再就业资金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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