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创建“信用镇(村)”活动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文号:
颁布日期:2001-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推广创建“信用镇(村)”活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民在生产、生活、经营中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在我市全面推广并规范创建“信用镇(村)”活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用镇(村)”是指农村信用社、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互相信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建“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具体是在镇政府、村委会的支持协助下,农户自愿参与的、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主持和管理、免抵押担保的农户生产、生活、经营所需的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与回收体系。

二、创建“信用镇(村)”的目的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与镇(村)和群众之间的相互信用、沟通与合作,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信用社收贷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三、创建“信用镇(村)”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当地人民银行在创建“信用镇(村)”活动中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四、“信用镇”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信用社班子团结,农户资信评定、贷款审批及信贷管理人员工作勤奋、扎实,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信合事业,责任心强。

(二)信用社能按信贷政策原则发放贷款、管理贷款和清收贷款。

(三)农户金融意识较强,诚实守信,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四)信贷资金安全,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率高。

(五)镇党委、镇政府和各村委会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没有干预信用社正常经营的行为。

(六)信用社与镇政府、村委会、农户相互关系融洽,团结协作。

五、“信用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辖内农户金融意识较强,诚实守信,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二)辖内信贷资金安全,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率高。

(三)村委会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

(四)信用社与村委会相互关系融洽,团结协作。

六、创建“信用镇”、“信用村”活动由创建单位申报,并经茂名市创建“信用镇(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颁发“茂名市创建‘信用镇’单位”或“茂名市创建‘信用村’单位”的牌匾。

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由“茂名市创建‘信用镇(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对符合“信用镇(村)”条件的,由茂名市创建“信用镇(村)”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当年度“茂名市信用镇”或“茂名市信用村”称号,并颁发铜匾。

七、创建“信用镇(村)”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坚持“成熟一个镇(村),创建一个镇(村)”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而上。

八、对获得“茂名市‘信用镇’”或“茂名市‘信用村’”称号的单位每两年审查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授匾,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再授匾。

九、镇政府、村委会和农信社在创建活动中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农信社应充分发挥镇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优势开展工作;镇政府、村委会通过支持、配合农信社工作,促进增加信贷投入,以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双赢”。

十、镇政府、村委会与农信社应分别签订责任协议书,以明确各方在创建“信用镇(村)”活动中的职责。

十一、镇政府在创建“信用镇(村)”活动中的职责是:

(一)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帮助信用社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协助信用社筹措资金,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三)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清收贷款等各项工作。

(四)为信用社提供信贷咨询服务。国土、房产部门帮助信用社完善土地、房产、果园的抵押、担保手续;司法部门帮助信用社依法收贷,打击逃废债行为,保全信贷资产;公安部门帮助信用社搞好“三防一保”工作。

十二、村委会在创建“信用镇(村)”活动中的职责是:

(一)关心、支持农信社工作,积极协助信用社开展组织资金,发放贷款,盘活旧贷,清收利息等工作。

(二)与信用社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制度,经常保持联系,定期交换工作意见。

(三)根据信用社的要求,积极协助信贷员深入农户搞好资信调查,帮助信用社清收贷款和利息,帮助农户办实事、做好事,解决农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协助监督农户借款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信用社反映,提出有关建议。

十三、农村信用社在创建“信用镇(村)”活动中的职责是:

(一)坚持“立足农村、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全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户解决生产、生活的资金需要。

(三)对小额信用贷款免担保抵押。

(四)对小额信用贷款简化手续。

(五)对小额信用贷款提供利率优惠。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政府、村委会通报农村信用社工作。

十四、镇政府、村委会应积极协助农信社做好支农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工作,但不得干预农信社的经营自主权。

十五、市和各县(市、区)、乡镇均应成立推广创建“信用镇(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当地人民银行行长、农信联社(或信用社)主任为副组长,人行分管农信社监管工作的副行长、农信社分管计划信贷的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所在地的“信用镇(村)”创建活动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

十六、有关乡镇成立农户资信评估办公室,由农信社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农信社副主任任副主任,成员为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员、分社负责人、各村委主任代表。其职责是对各分社上报的农户资信进行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十七、有关分社也应成立农户资信审查小组,组长为分社负责人,成员由分社信贷员、有关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对申请资信评定的农户的资信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照有关条件,对农户信用情况进行评议,初步评出信用等级,并上报总社“农户资信评估办公室”审核。

十八、农户资信评定是创建“信用镇(村)”的关键环节,应当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十九、农户资信评定的程序为:

(一)由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向农信社指定的受理单位(如分社)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农户家庭及基本经济状况登记表》等表格。

(二)农信社受理单位在接受农户申请及有关表格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派出信贷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广泛征求村民代表、村民小组及村委会的意见,并将调查情况报分社资信评定小组,资信评定小组在广泛征求包括村民代表、村委会负责人在内的评定小组成员意见后,初步评出农户资信等级,并报总社资信评估办公室核定。

(三)农信社总社在接到分社的农户资信等级初评意见后,应及时组织农户资信评估办公室成员召开会议,研究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

二十、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五个档次:特优级、优秀级、较好级、一般级和较差级。

二十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为:

(一)特优级的标准是:信用状况特别好,且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80%以上者;

(二)优秀级的标准是:1、信用状况优良;2、目前无欠贷款或已不清所有到期贷款,并按期交息;3、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三)较好级的标准是:1、信用状况良好;2、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能按期交清利息;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000-2000元之间;

(四)一般级的标准是:1信贷状况一般;2、家庭有基本劳动力、家庭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下;3、有欠贷欠息情况,但无恶意逃废债行为;

(五)较差级的标准是:拖欠贷款和利息,且有逃废债行为。

二十二、对经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由信用社发给相应等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但对评定为较差级的客户不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二十三、经资信评估办公室评定出的农户资信等级状况,可在一定范围(如村委会、村民小组)内予以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四、各信用等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县(市、区)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信用环境进行核定,报当地人民银行和茂名市联社备案。

二十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二十六、农户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对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换发新的证书。对取消信用等级的农户,要及时注销并收回共所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二十七、农户如有下列行为,应立即降低其信用等级直到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一)农户有冒用他人姓名贷款以及跨区域多头贷款行为的;

(二)农户有擅自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行为的;

(三)贷款发放后,农户拒绝接受信贷员的咨询或检查,未能履行借据合同的规定,恶意拖欠贷款本息或转移贷款用途的;

(四)违反其他信贷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二十八、对遗失或损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要及时到信用社办理挂失注销手续,重新补办。

二十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应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力求做到贷款本息回收率高,社会效益好。

三十、实行简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手续。农信社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按规定的控制额度,做到“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农户在取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后,根据生产、生活、经营状况需要贷款时,随时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所属信用社网点,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一次或多次逐笔填写贷款借据、合同取得贷款,无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对于被评为“较差级”资信等级的客户的贷款以及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额度内的贷款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逐笔核贷。

三十一、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贷时间承诺制。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额度内的贷款应当承诺办理时间,务必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

三十二、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由农户自定。为适应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期,对一年期内的贷款,可由农户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年期限内自行选择贷款期限。

三十三、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农信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额度内的种养业用途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以让利于民。

三十四、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一般贷款分开考核。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与一般贷款区别对待。对农户确因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生产周期等)造成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不应列作信贷人员责任。但信贷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并应将检查及追收情况记录在案。

三十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实行户主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上除了户主亲笔签字外,还应有家庭主要成员的签字认可。如果户主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发给该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劳动力。一户只能申领一个《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三十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要建立专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三十七、信用社要定期向镇政府、村委会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与回收情况,增加贷款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八、各级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当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安全运作,实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与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有机结合。

三十九、茂名市联社应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推广创建“信用镇(村)”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制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四十、本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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