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预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2006〕56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2006〕5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桂林市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学校(含驻桂林高校,下同)是人员密集场所,且学生多为未成年人,防范意识不强,自护自救能力较弱,应对危险紧急情况的能力差,属于优先照顾群体。为快速、有序、高效地处理桂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学校汛期防灾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采取有效的防御、救灾措施,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学校师生员工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防灾工作方针: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第三条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印发给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学校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制订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各县区所属学校的预案报县区备案,县区人民政府预案报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备案,驻桂林高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市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在汛期发生的学校校舍倒塌、受洪涝、地质灾害等影响造成学校、师生受灾,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本预案参照突发事故划分重、特大事件,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桂林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预案的启用时机为:接到市防汛指挥部关于漓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5米)、部分学校即将受淹的预告,或者桂林市气象局发布强暴雨预报、学校区域即将发生洪涝灾害时,启动本预案,市防灾应急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各县辖区内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预案的启用时机由各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
三、组织机构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防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防灾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监督指导相关学校制定防灾应急处理预案,负责防灾应急处置中的有关日常工作,成立桂林市汛期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全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汛期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及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督促各学校开展防灾安全教育工作;督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防灾安全工作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组织指挥开展救援和学校师生的避险、疏散、安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部门工作职责:
1.市教育局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对学校防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防灾安全工作和制定、完善汛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安全知识教育和校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负责组织教育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抗灾救灾对策;负责上报灾情;指导教育系统灾区抗灾抢险和物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指导灾后学校复课及师生生活安排等相关工作。
2.市建规委
(1)汛期到来之前,做好学校在建工程的检查及防汛工作;
(2)积极参与学校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抗灾救灾对策;做好学校排涝工作;
(3)汛期后,对学校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的隐患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3.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编制和落实所辖区域内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校区(舍)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3)在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师生和员工防灾意识,增强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能力;
(4)参加学校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抗灾救灾对策。
4.市财政局
(1)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汛期学校防灾安全教育及督查工作;
(2)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保障救灾经费及时到位。
5.市公安局
(1)维护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稳定,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趁灾打劫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防灾安全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汛期险情的监控,及时组织警力协助抢险和开展救援;
(3)在学校及周边水毁危险路段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加强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
6.市交通局
启动桂林市交通局防汛救灾应急预案,指导公路运输救援保障办公室负责指挥运输车辆、人员执行学校运输救援任务,做好运输救援督查工作。
7.市水利局
(1)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学校防洪工作,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学校排涝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沿江河、近水库学校受洪涝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指导学校编制和落实所辖区域内位于近水区域的学校校区(舍)年度防灾应急预案;在学校开展防洪涝灾害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8.桂林水文水资源局
(1)及时做好江河水位的适时监测,做好警戒水位以上洪水的预警预报工作,做到提前预警,为防灾抗灾提供各种水情信息,以利于防灾抗灾决策及措施的实施;
(2)参加防灾抗灾工作。
9.市卫生局
(1)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受灾情况,负责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组织医务人员在学校内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2)对汛期内学校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督监测,根据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下达监督意见书,指导学校开展灾后现场消毒和防疫工作。
10.市安监局
(1)协调涉及学校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负责防灾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
11.市民政局
(1)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救灾抢险工作,协助受灾学校转移安置师生;
(2)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安排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师生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
12.市气象局
(1)负责贯彻落实当地政府有关学校防御气象灾害的决策,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学校防御气象灾害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监测、预报灾害性天气,并向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预警报告;
(2)与相关部门协作了解本地各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势、校舍危房和周边环境等情况以及与学校的联系方式,把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作为长期服务的重点对象,并对影响学校所在区域的灾害性天气系统进行严密监测;
(3)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学校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见和措施,并参加防灾抗灾工作。
13.市地震局
(1)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2)加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执法检查;
(3)指导、督促各学校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协助学校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指导学校开展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应急能力;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检查。
14.桂林供电局
(1)保障汛期对学校高低压配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供电(计量点之前);
(2)在接到领导小组的汛情通报或者需要紧急协助处理用电故障时,及时派人协助或指导处理用电故障;
(3)协助学校防汛指挥机构解决抢险现场临时电力供应。
15.桂林电信公司
确保抗灾抢险的通讯畅通,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为抢险现场或指挥机构所在地临时开通通讯线路。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灾办),负责日常工作,防灾办设在市教育局。
防灾办主要职责:
(一)处理有关防灾日常工作。包括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预案的备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管理、防灾安全工作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加强联络、互通情况等。
(二)会同有关部门、学校组织防灾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以及防灾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配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灾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和桂林市防汛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市政府保持联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受灾损失、人员伤亡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评价、汇总和统计救灾工作情况,掌握救灾抢险救护人数、设备台(套)和物资调拨、抢救伤员等情况。
(五)负责准备学校防灾、抗灾、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
(六)及时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发生重、特大事件(事故)时,成立桂林市汛期抗灾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挥全市学校抗灾抢险工作,根据雨情、水情和危急状态,决定调集人员,提前转移防洪区师生和物资,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参谋部、后勤部及秀峰、叠彩、象山、七星、雁山、阳朔、临桂、灵川、兴安、全州、资源、灌阳、恭城、平乐、荔浦、永福、龙胜、部队等十八个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部)。参谋部、后勤部及各分部指挥长同时是现场指挥部的成员。
(一)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包括抢险、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护、环境保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等,因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求援,共同研究抢险、救助措施和具体事项,确保抢险、救助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各部的组成和职责:
1.参谋部。由市水利局领导担任部长,市地震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局和桂林水文水资源局领导担任副部长。主要任务是负责分析气象变化和雨情、水情、地质等灾害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防灾方案,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参谋部下设四个组:
(1)水文、气象、地质信息保障组:由市气象局负责,桂林水文水资源局、市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参加。主要任务是:随时掌握天气、雨情、水情和地质情况,分析其态势,及时准确预报降雨、洪峰水位、洪水流量及出现时间,及时向参谋部报送书面材料。
(2)救援专家组:由市安监局负责,市建规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参加。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意见,负责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出现危险情况时,提出具体方案和措施,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3)现场抢险组:由市教育局负责。掌握全市学校受灾状况,对出现的灾情及时制定出抢险方案;负责现场抢险工作,组织实施抢险方案;
(4)灾情调查、核实、统计组:由市建规委负责,市教育局、民政局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调查、核实、统计和上报洪涝灾情。
2.后勤部:应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兼任部长,市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和桂林供电局、桂林电信公司的领导任副部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做好抗灾抢险人员的食、宿安排;组织解决救灾物资、器材的供应;组织保障抗灾抢险对交通、通讯、电力、治安保卫、交警、医疗救护及卫生等的需要;组织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后勤部下设七个组:
(1)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粮食局参加,负责组织调集抗灾抢险需要的各种物资、器材、食品及生活必需品。
(2)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局负责,市交警支队参加。负责组织、征调抢险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组织车辆维修人员到前方抢修车辆;指挥运输车辆及人员执行学校运输救援任务,做好运输救援督查工作。
(3)供电组:由桂林供电局负责。保障汛期对学校高低压配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供电(计量点之前),及时派人协助或指导处理用电故障,协助学校防汛指挥机构解决抢险现场临时电力供应。
(4)通讯组:由桂林电信公司负责。确保抗灾抢险的通讯畅通,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部署,为抢险现场或指挥机构所在地临时开通通讯线路。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在抢险现场设置医疗救护点;建立前方医疗救护点与后方医院、急救中心的联络措施;保证供应前方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医疗器械;组织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6)救助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区民政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和生活救济。
(7)秩序维护和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抗灾驻地和抢险现场治安安全,确保抢险通道畅通无阻。
(三)各分指挥部:
各县、区成立分指挥部,指挥长由各县、区长担任。部队分部的指挥长由部队指定。各分部设立抗灾抢险工作机构。各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抗灾抢险的一切事宜。包括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的调配,各分部自备车辆等,抢险人员的住宿等后勤工作,负责提供抗灾抢险的物资、器材的调配。部队抢险队伍的住宿由各县、区分部负责解决。
各县、区和学校应按事先制定的“安全转移预案”做好人员和重要财产安全转移工作,尽一切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安全转移预案”由各县、区和学校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制订,县、区所属学校“预案”报县区备案,县、区“预案”报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属学校“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区应组织成立汛期学校防灾抢险应急队伍。
四、防灾工作
第十条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重点是:围绕历年来处于洪水水位以下学校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预案,着重做好汛期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及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并在认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制定预案,确定发生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为预防重、特大事件(事故)的发生,各学校和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灾害隐患的整治,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建立专项档案,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同时制定防范监控措施和预案,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避免受灾或减少受灾损失。凡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转移到安全地方上课,必要时要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对因排除学校地质灾害、校舍安全隐患工作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师生的安置工作,绝不允许导致学生停学、辍学、失学等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建立应急分队和抢险队伍,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加强汛期学校防灾应急抢险队伍建设,配备救灾装备,确保出现险情、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及时到位,受灾师生得到及时救助。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防汛抢险队伍同时作为汛期学校防灾抢险队伍,应听从市防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加学校防灾救灾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防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汛期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师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的损失。
五、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学校当发现有可能导致出现的险情或灾情时,应立即逐级向防灾办报警,同时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组织危险区域的师生员工安全转移。赋予校长临时应急处置权,校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以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报警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灾情发生时间、险情或受灾地点、受灾的简要经过或险情的危险程度,可能的事故原因或者险情可能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灾情可能的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受灾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及其联络电话等。
防灾办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向防灾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事故),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工作,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并按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市有关部门视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突发事件(事故),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工作,启动本级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启动市级工作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并将详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确认灾情后,市防灾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相应程序。
(一)防灾领导小组立即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现场抢险、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护、灾后处理、灾情调查等工作组,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二)灾情发生的学校应做好与市应急指挥部及救援队伍的接洽工作,防灾办和灾情发生学校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所在县、区政府要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抢险、抢救和秩序维护工作。
(三)防灾办、灾情发生学校要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条件,市教育局和所在县、区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抢险设备,抢险、抢救人员,包括市政府派出的增援人员、设备都要服从市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四)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方案和灾情区域现场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救援专家指导和市政府救援力量的支援。
(五)灾情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各有关防灾办逐级总结本次应急处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总结材料向领导小组汇报。
六、灾情调查
第十六条灾情发生后,按照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防灾办组成灾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做好灾情调查、核实工作。认真核实灾情,做到上报及时、准确。在灾情核实过程中,要建立与各级防汛救灾指挥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灾情准确、及时、一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协助灾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调查的,以及受灾单位和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第十九条抗灾工作在桂林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行动协调,不得各行其是,互相推诿,各“分部”、各部门全力做好责任范围内学校抗灾所需的一切工作,经过努力尚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抗灾抢险的义务;在汛期紧急情况下,市、县区应急现场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各单位及个人必须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汛期防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行政首长对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防灾任务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未涉及到的其它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桂林市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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