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湘政办发〔2007〕30号
颁布日期:2007-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养护和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促进交通事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养路费征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强车主自觉缴费意识。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规范养路费征收秩序

(一)统一缴费时间。拥有和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路费,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持有有效养路费缴(免)讫凭证,并接受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检查。养路费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或实行协议包缴。自2007年2月1日起,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未缴纳的,每逾一日,由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收取应缴养路费5‰的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收取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纳的养路费。

(二)规范养路费征收标准。各地擅自决定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减、免养路费的,其行为和决定无效。对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未按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月份足额缴纳养路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标准、征收月份就地补足应缴养路费的差额部分。

(三)加强养路费减免征管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养路费、滞纳金的,其具体减免征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

(四)实行属地征收。凡我省籍车辆应在车籍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我省调驻外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的车辆,应及时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调驻手续。外省籍车辆在我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从调驻的第三个月起,在我省缴纳养路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将外省籍车辆在我省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五)统一养路费计量核定标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和拖拉机、摩托车计量核定方法核定征费吨位,确保我省同一车型的征费标准计量统一。对养路费征费计量低于我省规定征费计量标准的本省籍车辆及调驻我省的外省车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就地补征其差额部分。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征收

(一)强化源头管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要支持养路费征收工作,与交通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实现车辆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车辆注册登记、年检年审场所增设养路费收费窗口,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

(二)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具体整治车辆外挂实施方案由省交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养路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采取暴力手段拒缴、抗缴养路费,妨碍执行公务,造成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凡已办理汽车养路费注册手续的本省籍车辆,在本省范围内可异地缴费。要加快推广银行代征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快速缴费。应尽量采取电子稽查等不停车交通规费稽查方式。养路费征稽机构要增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采取上门服务、邮寄养路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服务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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