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4〕58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各县(郊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开封市分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市粮食产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以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汴政〔2003〕35号)的要求和部署,必须强力推进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一、实行政企分开,促使国有粮食企业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各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粮食企业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不得让粮食部门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企业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还。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面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粮价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

(四)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要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重组。到2005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减少到2002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要根据各县区合理粮食流向、仓储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农民服务及粮食供应的功能,重点对乡镇粮管所进行资产整合,向优势企业集中,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一个县域内要以大中型骨干粮库(所、站)为基础,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1—3个中心粮油购销公司。对购销量小、储备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整体出让、分拆出让、破产等形式,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被撤并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作为新企业的报帐单位。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

(五)实行规模化经营,积极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粮食企业集团,壮大实力。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90号)要求,为提高大型粮食企业和粮食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为粮食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七)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的要求和我省建立粮食生产与加工基地的方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粮食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对于符合粮食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产品,要用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凡符合国家、省、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争取纳入国家、省、市重点扶持范围,争取优惠政策,培育大龙头,并鼓励和支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与国外大机构、大公司、大集团合作,参与竞争,实现大流通。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引导和鼓励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八)因企制宜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允许和鼓励其它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企业产权转移对象,不受行政区域、个人身份的限制,凡域内域外所有法人、自然人都可以认购、承租或兼并、参股、承包等。

1.整体出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能够出让的应全部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一些地点偏僻、粮源少、仓储设施闲置、经营状况不佳的粮管所(站、库点)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

2.股份制改造。一时难以整体出让的、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3.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整体出让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4.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内部职工、企业经营者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方法予以退出,不能够完全退出的要予以减持。

5.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列入国家兼并或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6.其他。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只要是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的改革形式,国有粮食企业均可以积极探索和实施。

(九)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程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将结果报财政部门确认。资产评估中,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改制实施方案。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允许企业借改制之机,带粮带钱分流人员,借机逃废银行债务。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粮食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经审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报政府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十)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制度。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确定我市市级储备粮规模4000万公斤,由粮食部门负责管理,农发行提供收购资金,储备粮发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三、改革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十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有重点粮食骨干企业全面推行政府派出监事会制度。

(十二)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通过公平竞争、考试考核考评、择优上岗,逐步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根据豫政办〔2003〕45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业务量(购销存量)合理定编、定员、定岗,原则上年经营量10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人,每增加50—100万公斤增加1—2人。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财会、统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到2005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要缩减到现有人数的1/3。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企业接收人员。

(十三)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形成按劳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十四)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改善就业环境,着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推广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精深加工和开辟城乡服务市场的做法,扩大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粮食企业的同时,积极吸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在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资金总额,最低折抵到零。

2.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推动企业减员增效。

(1)改制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用工需要,最大限度接纳原企业的职工,确实不能接收安置的富余职工,原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者连续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不低于本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3.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4.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拖欠。企业要缴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

(2)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3)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4)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以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

(6)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

6.采取企业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足额兑付。资金主要来源:一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二是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三是资产变现收入;四是土地出让收益;五是企业原有积累;六是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四、认真落实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十五)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

〔2003〕6号)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给予支持,用于补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省、市、县政府为搞好这次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足额兑付。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数额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再按程序逐级上报。

(十六)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理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

〔2003〕372号)有关规定进行。

1.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经批准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1-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

2.涉及粮食仓储设施的处置,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政府审批。贷款形成的粮食仓储设施处置,可以转移债权。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要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要优先用于安置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余转作国有资本金。

4.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十七)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规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购销活动和违法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十九)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认真落实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市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1/3收取。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1.对中央和省级粮油储备所需贷款要按计划保证及时足额供应,支持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进出口计划的实施。对市、县级粮油储备所需贷款,要在地方政府落实风险补偿的前提下,及时足额供应资金。

2.对粮油购销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调节当地粮油市场供求的,或对农民的余粮实行保护收购的,要在落实风险补偿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3.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通过兼并、资金或资产入股重组的国有独资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设立后,要按粮食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4.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有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进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和调销,要按粮食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择优发放贷款。

5.积极稳妥地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购销。对省政府确定的具有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资格后,提供收购贷款,解决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不足问题;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开展“订单”业务和合同收购,促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

(二十二)各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

五、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目标,分级负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重点抓好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同时,对各县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有指导和督查的责任;各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县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

(二十四)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要坚持整体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地进行。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解决好富余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等难点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二十五)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和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改革模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尊重职工意见。特别是注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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