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政〔200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
意见
(市统计局二○○五年四月一日)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改变目前基层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统计执法力度不够、统计职能弱化的现状,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统计调查网络
1.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本着形成体系,不留空档的原则,在国家没有设立直属调查队的县(区),要继续加强农调队、城调队和企调队的建设,确保各项调查任务的落实。
3.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力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82号)精神,强化国民经济核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县(区)政府统计部门内部要设置独立的国民经济核算机构,提高地区GDP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加强乡(镇、办)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办)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
5.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队伍建设。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和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企业的统计工作要自觉接受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1.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各项统计活动。要依法规范统计行为,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
2.充实和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各级政府要在政府统计部门内成立统计执法队,政府有关部门在乡(镇、办)设立兼职统计执法联络员,努力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3.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切实维护统计法规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对有案不查、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三、加大审核监控力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国家和省统计方法和制度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监控力度,加大数据质量监控审核。市统计部门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指标要实行专业管理、宏观调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除对定期报表严格审核外,要定期对县(区)数据质量进行综合检查,对各县(区)上报的GDP等主要宏观统计数据实行联审制度,进行逻辑审核与评估,对不符合逻辑审核关系的数据不予认可,确保主要宏观数据准确可靠。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对乡(镇、办)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监审,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1.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各级统计部门要确保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分析、发布在网络环境下安全高效进行,实现统计电子政务管理,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乡(镇、办)要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搞好县、乡两级计算机的对接,实现统计数据处理、传输网络化。承担统计上报任务的各级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家、省、市确定的联网直报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上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联网直报。
2.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迅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并积极实施向乡(镇、办)统计机构的逐步延伸。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努力建成宏观决策、公共服务、统计业务和政务管理相结合的全市宏观经济数据库系统,初步建成面向统计系统、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具有业务和政务管理等多项功能的统计信息服务系统,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五、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1.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凡已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所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在调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所有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
2.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中央与省驻濮单位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会计和有关行政资料。金融、保险、铁路、电力、通信、海关等中央所属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当地和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以满足地方和上级统计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需要。
3.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按规定自觉办理统计登记,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适应岗位要求。要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人员进行轮训,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政府统计调查人员佩带调查证制度。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4.加强对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市、县两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各级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宏观统计数据,应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政府统计部门核准;区域性的,必须经当地统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努力为统计部门提供保障
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部署和决策时,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加大对统计事业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统计部门的困难,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办公等条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经费投入机制,统计事业经费和各种普查、大型调查等所必需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统计工作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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