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
颁布日期:2008-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

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

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披露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

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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