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定于2012年3月中旬召开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交流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安排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宣贯及2012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3月16日上午10:00,会期半天。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加会议人员

1.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有关科研单位和社团组织负责同志,部分在京中央企业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会场与会单位及名额分配见附件1)。

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派员参加。

邀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工人日报社、法制日报社、中国工业报社、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劳动保护》杂志社、《中国安全生产》杂志社、《现代职业安全》杂志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记者到会采访。

2.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职业卫生监管处室全体人员及相关人员,15个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职业卫生监管处室全体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其他事项

1.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2.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通知辖区内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参加会议。尚未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请就近到其他分会场参加会议。

3.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3月14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电话:010-64463517、64463214,传真:010-64463744)。因主会场车位有限,请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会。

附件:

1.主会场与会单位及名额分配

2.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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