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3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783号
颁布日期:2015-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3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5〕78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骆沙鸣委员提出的《关于我国应加紧出台<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提案》(第0530号)已交由你部会同文化部、法制办和我局办理。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自2012年起,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2014年,我局紧紧围绕传统村落整体保护的目标,立足自身职责,在第一、二批1561个中国传统村落范围内选取了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开展整体保护利用工作,首批51个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已于当年5月正式启动。截至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为更好地指导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程项目的实施,我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了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利用课题研究,印发了《国保省保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制订了《中国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利用导则》,组建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专家组,举办了传统村落所在县、村两级负责人培训班。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传统村落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更具针对性的指导工程实施。如江西省文物局制定了《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导则》,福建省文化厅与住建厅印发了《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导则(试行)》等,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做出工作部署和指导,强调既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又满足原住村民提升生活质量、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要求。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发挥文物部门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传统村落文物建筑价值特点和建造工艺的研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启动《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制定工作,出台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对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保护原则和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我局也将指导地方文物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地方性的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制定本区域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导则,更好地指导当地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程项目的实施。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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