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阳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安阳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安阳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25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安阳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
关于安阳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安阳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25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安阳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豫文物〔2015〕7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编制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应在充分考虑遗址保护需求的前提下,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考虑殷墟保护区划范围内村民的生产生活与遗址保护的关系,按照内疏外扩的思路开展规划编制。现有村庄的发展规模应按照《殷墟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予以控制,通过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村民的住房需求予以疏导和解决,制定拟搬迁村庄的区外安置方案。
(二)确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新建、改建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开展文物影响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对世界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景观产生负面影响。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应超过现有占地范围和规模。
(三)应将适婚村民住房需求作为主要问题,不得将营利性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协调解决范围。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范围应在开展充分考古工作的基础上合理选定。同时,可考虑结合纱厂棚户区改造将现有城市人口外迁,利用调整出的地块安置适婚村民。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做好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二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殷墟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