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 文号:新广电办发〔2015〕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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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
为适应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进程,提高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承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报送作品范围
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各级电视台播出的电视综艺节目、电视戏曲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文艺栏目、少儿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剧“星光奖”评奖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49号)要求,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播出的上述各类节目的报送工作已结束。因此,现只限补充报送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播出的电视文艺节目。
报送作品截止时间:2015年10月31日。
二、报送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须按照“从严优选”的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参评节目进行初审,并将审查通过的参评节目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二)参评电视节目的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参评节目推荐表》(见附件),由推荐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初审单位组织审查后、由领导在《推荐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或职能处室公章。
(三)参评材料:
1.《参评节目推荐表》盖章原件1份。
2.全套DVD光盘5套。
报送的光盘要求图像和声音均清晰,并贴注标签。不是同一个节目不要录在同一张光盘上。如出现质量问题或标签不清楚,将影响评审。
3.文字材料10份(用A4纸印制),内容包括:导演阐述、节目内容介绍、播出情况及社会反响介绍、主创人员名单。
所有文字材料及参评剧目推荐表都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邮箱附后)。
4.参评栏目要求开播一年以上,填写“参评栏目推荐表”(见附件),选录至少三期节目。
5.电子版剧照发到电子邮箱即可。如报送光盘,请装入信封并标明剧名,随材料一并寄到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6.在评奖后期及颁奖筹备时,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能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届时将另行通知(参评表中务必填写联系人及电话)。
(四)为宣传和推广评奖成果,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对参评节目拥有媒体展播权,并可将获奖节目制成光盘,用于非商业利益的推介、观摩、学习。对此有疑义者请提出声明,否则,以推荐单位盖章视为对此条款的认可。
三、联系方式
参评节目要求的所有材料,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EMS)寄至: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星光奖”评委会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7899、86091428、86093481、86094057(兼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均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arft.gov.cn。
附件: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参评节目推荐表
2.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参评栏目推荐表
http://www.sarft.gov.cn/art/2015/10/9/art_113_28606.html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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