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通报批评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2174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2174号

关于给予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通报批评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10月与无放射性废物收贮资质的单位(北京老科总科技开发中心原子能分部)签订了涉及处理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内容的合同;11月1日,从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实验后返回的6枚V类锔-244放射源时未按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并擅自将该6枚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该事件暴露出你单位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对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运转存在漏洞、对核安全文化宣贯培训缺乏重视等问题。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已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以及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的行为罚款共计20万元(环法〔2015〕107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的要求,我部现决定对你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以下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针对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全面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三、严格按照我部关于两个“全覆盖”和两个“零容忍”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员核安全文化宣贯,提高全员核安全文化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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