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文号:公告 2010年 第101号
颁布日期:2010-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公告2010年第101号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76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2/W020101231508681385627.pdf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化学品限制进出口目录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署领导(李、孙),政法司、关税司,存档,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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