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等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1〕433号
颁布日期:2011-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等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433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11]18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世纪轩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IRENAWATIBINTIZAINODDIN)、瑞奇大(TAITIONGMENG)一行2人,于2011年4月16日到北京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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