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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等六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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