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4年7月22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议,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询问的活动。

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五条专题询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相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制订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询问的议题、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和受询问单位名单、参加(列席、旁听)人员、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程序等。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工作方案内容告知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下称受询问单位),以做好应询准备。

第七条专题询问会可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举行。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会举行前,应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事项进行专题调研。

受询问单位应于专题询问会举行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回答询问的内容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分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专题询问会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询问,除市政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询外,其他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应询。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委托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九条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具有针对性。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问题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清晰明确。当场不能回答的,说明原因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未经约定的,应在询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询问人可就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条专题询问会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十一条专题询问会结束后,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交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受询问单位研究处理。

受询问单位应在会后三个月内,将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特别是对受询问单位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

第十三条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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