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5年第274号
颁布日期:2015-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5年2月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对本市政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二、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7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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