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公安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广德、宿松县公安局:
随着夏季的来临,我省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进入易发期,近期淮北、马鞍山、池州等地相继发生多起青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5月13日,省政府召开了2013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为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省厅在省政府“5.13”会议部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青少年儿童群体的健康成长是“创建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也是我省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每年夏季,我省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时有发生,给死亡青少年儿童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也容易引发一些治安问题,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省政府“5.13”会议精神,增强人性关怀,将此项工作作为夏季治安防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
(一)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的宣传教育工作,借助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深入农村、社区、公共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结合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积极宣传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开展情况、青少年儿童溺水重大事故案例以及安全防范知识等重点内容,切实提高家长、青少年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救护能力。
(二)加强重点水域的巡逻、驻守防范。各地公安机关巡警、派出所等部门要切实对辖区内河流、溪坑、池塘、江边和水坝的溺水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溺水事故隐患地区要加大巡逻警力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职社会治安辅助力量驻守防范,切实有效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收集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信息,做好上报和维稳工作。青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往往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基层公安机关要注意收集青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同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维稳工作,消除由此产生的群体性事件隐患。
三、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落到实处
(一)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全省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梳理本级公安机关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积极主动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引起党委、政府的充分重视,以加大对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支持和投入。特别是派出所要大力协调乡、村两级组织,投入巡防人力和警示防范物力,采取“死看硬守”等措施,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协调,在辖区内的重点水域、事故易发水域设立醒目安全防范标识。对于有权属主体的水域,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权属主体在水域附近设立醒目、易懂的安全警示标识;对于没有权属主体的水域,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由政府出资,协调水利部门及时设立标识,切实消除隐患。
(三)积极配合,开展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与学校、共青团、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配合,对辖区内青少年儿童和家长进行防范知识宣传,并指导、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巡逻防范工作,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宣传工作深入到社区、家庭。同时要重点突出农村地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切实加强与留守儿童的家长、老师、村组干部、临时监护人的沟通联络,定期走访辖区内留守儿童家庭,积极主动协调村委会开展宣传防范工作,真正从源头上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
安徽省公安厅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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