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0日
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办法
为配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压力,引导企业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就屯溪区等区域(包括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风景区等)部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风景区工业企业、宾旅馆和物流企业以及永佳集团下属的市属工业企业。其中,下列企业不得列入奖励对象:
(一)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
(二)投资工业项目未履行有关投资进度协议而导致土地闲置或部分闲置的投资企业;
(三)非法人企业机构;
(四)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未缴的企业以及3年内经查实有偷、逃、抗、骗、欠税行为的企业;
(五)其他依法不得作为奖励对象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
1.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奖励标准
对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并且上年度亩均年度税收(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同)贡献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120%给予奖励;5万元至8万元(含5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100%给予奖励;3万元至5万元(含3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80%给予奖励;2万元至3万元(含2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50%给予奖励;2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不予奖励。
2.投资建设期间奖励标准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处于投资建设期间内且年投资强度高于100万元/亩(含新建项目、迁建项目和独立核算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100%给予奖励。建设期超过3年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资项目约定开工建设日期次月算起,第4年按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奖励标准执行。
(二)宾旅馆
1.黄山风景区宾旅馆奖励标准
对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并且上年度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宾旅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100%给予奖励;12万元至20万元(含12万元)的宾旅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80%给予奖励;6万元至12万元(含6万元)的宾旅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50%给予奖励;6万元以下的宾旅馆不予奖励。
2.中心城区宾旅馆奖励标准
对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并且上年度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宾旅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100%给予奖励;8万元至10万元(含8万元)的宾旅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80%给予奖励;5万元至8万元(含5万元)的宾旅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50%给予奖励;2万元至5万元(含2万元)的宾旅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30%给予奖励;2万元以下的宾旅馆不予奖励。
(三)物流企业
对于上年度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120%给予奖励;6万元至8万元(含6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100%给予奖励;4万元至6万元(含4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80%给予奖励;2万元至4万元(含2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50%给予奖励;2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不予奖励。
(四)重点企业一企一议
综合考虑投资额、企业规模、牵动能力和产业发展方向等因素,严格界定“一企一议”重点企业范围,实行目标管理,缓解重点企业税负增加的矛盾和压力。
三、奖励政策的期限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暂定3年。
四、奖励资金的兑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按照税收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五、办理程序
(一)按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本区域国税、地税部门于上、下半年度之后的次月内(2月份或者8月份)组织所属企业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的申报工作。
(二)相关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3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在缴纳当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后,可按季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其中,第四季度申报时依据上年度完整的税收交纳总额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三)市、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分别报市政府、屯溪区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经市政府、屯溪区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奖励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六、其他
1.本政策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款(含出口企业增殖税“免抵调”,不含即征即退税款,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含基金、费收入,不含查补税收)之和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亩数)之比。
2.本政策所指黄山风景区宾旅馆,是指座落在黄山风景区门票房以内的宾旅馆。
3.本通知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上年度实际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并在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土地使用税奖励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5.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6.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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