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明电〔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范围。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分类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梳理上报、逐步规范。
(三)压实责任。按照“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出台或实施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四)依法公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并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禁止事项。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二)把握清理标准。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上级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严格支出管理。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落实;发现违法违规制定优惠政策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逐级汇总上报,由国务院审定。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财政、审计、招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县区和部门,将依法依归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梳理阶段(2015年1月20日至1月31日)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制定或实施的所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填写相应表格(表一至表六),研究提出政策清理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1月31日前报至市财政局。各县区要立即启动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并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清理方案报市财政局。(联系人:赵雪蕾;联系电话:3377026)
表格电子版可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告栏下载,表格内容须统一以excel格式排版,按要求填写。
(二)汇总审核阶段(2015年2月1日至2月17日)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市直各单位报送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意见,会同市相关单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区要在2015年2月17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报市财政局。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5年2月18日至2月28日)
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审计、招商、税务等部门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清理验收。
(四)报告公布阶段(2015年3月1日)
优惠政策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发布文件对未提出保留意见的优惠政策予以废止,并在市政府网站、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增强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在规定时间完成梳理和报送工作,确保全面彻底完成此次清理规范工作。
(二)强化衔接配合。市直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同步开展县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财政、审计、招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施行决定废止的优惠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新的优惠政策。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015年1月20日
附件:清税附表1-6(2).xls[48.0KB]
http://www.luan.gov.cn/openness/?m=download&_id=54c984c1e1b1d1370b73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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