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201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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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铜政〔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地资源情况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件)。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铜陵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8日
附件
铜陵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土地
等级
税额标准
(元/m2·年)
地区范围
一等
20
1.翠湖一路与天山大道交汇处—天山大道—铜都大道—金山东路—金山中路—铜官大道—长江西路—井湖路—建没东路—翠湖一路—翠湖一路与天山大道交汇处;
2.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沿长江岸线以东、南沿翠湖三路—五松山大道—翠湖一路至天山大道以北、东沿天山大道—西湖河沟—翠湖六路–新城大道至铜城中路以西、北沿小夹江及钟仓河以南;石城大道以东、翠湖一路以南、天山大道以西、铜井路(学士路)以北]。
二等
16
1.狮子山地区(包括狮子山经济开发区、西湖镇);
2.长江东路沿线:黑天鹅大厦—仪风路—五松硫铁矿;
3.笔架山路沿线:笔架山广场—铜官山铜矿;
4.铜陵市私营经济工业园;
5.铜都大道东侧地区;
6.铜都大道与金山东路交汇处—铜都大道—铜陵长江大桥南引桥—滨江大道(以长江为界)—南湖路—井湖路—长江西路—铜官大道—金山中路—金山东路—金山东路与铜都大道交汇处。
三等
12
大通镇。
四等
10
铜山镇(包括铜山矿区域)、安庆铜矿区域、冬瓜山铜矿区域等矿山用地。
注:1.狮子山地区是指狮子山区除一等、三等、四等以外的地区;
2.金昌冶炼厂区域、南方车辆厂区域、新桥硫铁矿区域和凤凰山铜矿区域由铜陵县征收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铜陵县政府确定、备案;
3.地区范围路名依据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11月版《铜陵市区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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