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土地资源情况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在原土地使用税一等土地范围的基础上,将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县二等土地范围统一调为市级一等土地范围;将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镇现行三等土地范围调为二等土地范围,其它地区等级维持不变(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将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10元调整为15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8元调整为12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整为6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2元调整为4元。

三、铜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

铜陵县的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由铜陵县人民政府按照与市区相互衔接的原则进行调整。

四、新的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铜陵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铜陵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

税额标准一览表

土地

等级

税额标准

(元/m2·年)

地区范围

一等

15.00

翠湖一路与天山大道交汇处—天山大道—铜都大道—金山东路—金山中路—铜官大道—长江西路—井湖路—城东路—翠湖一路—翠湖一路与天山大道交汇处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石城大道—翠湖一路—湖东路—纬四路以北(含柯村);天山大道—西湖河沟—翠湖六路—泰山大道以西;长江以东;小夹江—钟仓河以南]

二等

12.00

1.狮子山地区(包括狮子山经济开发区、西湖镇)

2.长江东路沿线:黑天鹅大厦—仪风路—五松硫铁矿

3.笔架山路沿线:笔架山广场—铜官山铜矿

4.铜陵市私营经济工业园

5.铜都大道东侧地区

6.铜都大道与金山东路交汇处—铜都大道—铜陵长江大桥南引桥—滨江大道(以长江为界)—南湖路—井湖路—长江西路—铜官大道—金山中路—金山东路—金山东路与铜都大道交汇处

三等

6.00

大通镇

四等

4.00

铜山镇(包括铜山矿区域)、安庆铜矿区域、冬瓜山铜矿区域等矿山用地

注:1.狮子山地区是指狮子山区除一等、三等、四等以外的地区;2.金昌冶炼厂区域、南方车辆厂区域、新桥硫铁矿区域和凤凰山铜矿区域由铜陵县征收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铜陵县政府确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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