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五部门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核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五部门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核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核定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核定办法(暂行)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

第一条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做好存量房交易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是指单位和个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包括: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二)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

(三)其他类型的房屋权属转移。

第三条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采用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确定的计税基准价格,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实施评估。

第四条我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基数依据所在区域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并根据所在区域商品房环比增幅予以调整。数据主要来源于我市市区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际计税价格的数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存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

第五条计税基准价格主要应用于市区存量房交易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计税价格的评估核定。交易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交易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成立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价格认定小组,负责对基准价格进行修正。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半年修正一次;如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将及时进行修正。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价格偏低且有合理理由的,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审批修改计税价格。

第八条存量房计税价格发生争议的,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第九条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具体技术标准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计税评估最低指导价的通知》(财农村〔2010〕7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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