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石料矿山火工品用量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石料矿山火工品用量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经信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石料矿山火工品用量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石料矿山火工品用量管理和

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当前,我市石料矿山专项治理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石料矿山企业超产能开采导致安全隐患、税源流失等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石料矿山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经营有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石料矿山治理工作的决定》(铜政〔2011〕6号),现就我市石料矿山火工品用量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市经信委依法对民爆行业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实行跟踪监管。

二、严格核定石料矿山火工品用量,坚决杜绝超产能开采行为。市经信委要依据石料矿山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对石料矿山企业火工品用量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核定、购买备案。市(县)公安机关要结合市经信委核定的年火工品用量,对石料矿山企业申购火工品用量、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依法审批。

三、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石料矿山税收征管方式进行调整,即以矿山炸药用量核定最低标准,实行代征税款。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后续监管。

四、石料矿山企业每次申购火工品用量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到市经信委办理备案登记。市经信委要按规定标准代征税款。

五、民爆销售单位凭公安机关批准的火工品购买手续和纳税凭证,方可办理火工品销售。

六、市经信、公安、税务及民爆销售等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石料矿山专项治理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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