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地来宿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地来宿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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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地来宿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来宿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控管,实现独立纳税
外地来宿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性特征明显,可持续性不强,税收征管必须从源头抓起,突出抓好以下“六个环节”:
(一)工程招投标。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外地来宿建筑安装企业中标后,要在宿州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对以总机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由其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承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等方式,使分支机构成为真正的经营和纳税主体。
(二)项目登记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来宿建筑安装企业登记备案时,首先要查验企业在宿州市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对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备案。
(三)施工许可证发放。分支机构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成为真正的经营和纳税主体的(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判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发票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应使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不得使用外地发票,严禁使用虚假发票。建设单位不得对提供非本地发票或虚假发票的企业结算和拨付工程款,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五)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完结证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六)确定征收主体。国、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严格落实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对当前各自已经实际进行征收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再调整。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宿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国、地税部门应依据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确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其他新设立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地税部门在为施工单位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时,凡属于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只要有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纳税证明,不得再随征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
二、推进综合治税,实现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2〕10号)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政府综合治税平台,保证税务部门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入驻等信息,协助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三、依法代扣代缴,避免税款流失
对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都要明确协税护税主体,并保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相关税收的代扣代缴工作。对没有办理税务清算的企业,暂停办理工程欠款结算。企业为建设单位的,由其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代扣协议,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义务。
附件: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内容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9日
附件
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内容
为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必须及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企业登记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来宿建筑安装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拟(承接)投标工程、备案日期、联系人(电话)、分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以及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等。
(二)企业工商登记。工商部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建筑安装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情况等。
(三)批准立项。发展改革部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新批准立项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
(四)项目规划许可。城乡规划部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新开工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公共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五)土地出让转让。国土资源部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新办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宗地面积、土地用途、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
(六)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局)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招投标信息,包括中标单位、中标单位联系人、中标单位法人代表、中标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中标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工程名称、中标价(万元)、中标时间、工程工期、所属区县等。
(七)施工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内容包括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住址、工程名称、联系人(电话)、建设地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住址、联系人(电话)、建设规模、合同造价(万元)、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等。
(八)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工程概算(万元)、工程决算金额(没决算项目不填写)、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施工单位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项目名称、房号、售房单位、交房时间、预售房价、预售面积、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商品房具体位置、按揭银行。
(十)企业纳税。税务部门每月10日前向同级工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反馈上月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信息。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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