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宣政秘〔2015〕159号
颁布日期:2015-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皖政明电〔2015〕1号),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和省政府皖政明电〔2015〕1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投资者预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规定,其核心内容有四:(1)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2)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并按规定期限执行,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3)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要按规定程序报批;(4)专项清理工作另行安排。

二、切实抓好文件贯彻落实。根据《通知》要求,用足用活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兑现各类财政补贴,消除前期优惠政策清理产生的不利影响,恢复实体经济的信心。积极推进营改增改革,及时兑现营改增税负增加的财政补贴,努力做大做实营业税基数,争取最大改革红利。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宣政〔2012〕44号文)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土地使用税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到国务院重新部署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时止。

三、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开展企业帮扶工作,采取一企一策,制定差别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减负力度,将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对企业资金方面的困难,要发挥金融、担保、融资平台等机构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规范社会保险费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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